彭业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8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673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673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崂山区中韩社区出租屋,户籍地本市黄岛区前湾港路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一部刑诉(2019)753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醉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辽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0月25日主动到案。经检验,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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