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浩诉被告王即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2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民初6521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初6521号
原告:李文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系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即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系被告父亲。
原告李文浩诉被告王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丽、被告王即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8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4000元,原告向其出借款项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被告尚未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即安答辩称,当时借款太多,借了七八十户,是否欠原告钱款需看原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4月19日、4月20日,原告李文浩通过本人支付宝账号(18765274375)向被告王即安支付宝账号(18562601897)先后转账:1500元、5000元、5000元、7000元,共计18500元。2018年4月11日、2018年6月1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共计偿还3700元。2018年9月8日,原告李文浩通过本人微信账号()向被告王即安微信账号()分三次共计转账34000元。2018年9月8日,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7000元。综上,原告李文浩共向被告王即安转款52500元,被告共计偿还21700元,被告尚欠30800元未偿还。
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可以证明被告王即安向原告借款52500元的事实。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王即安已还款217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王即安偿还剩余3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即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文浩借款30800元(以3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王即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升
人民陪审员  刘明文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香鸣
书 记 员  罗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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