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8708号
原告:胡洺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青,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胡洺恺与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500元并交付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洺恺、被告陈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胡洺恺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陈青认可欠款事实,可以认定陈青向胡洺恺借款28500元,胡洺恺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洺恺借款本金28500元并支付以2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该款项支付到胡洺恺青岛银行账户,账号:62×××7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陈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