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20712号
原告:史宝亮,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管洪泉,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史宝亮与被告管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管洪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宝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通过法律程序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50元整;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被告管洪泉向原告史宝亮借款9000元给被告,管洪泉收到9000元后自己还的汇丰银行信用卡,管洪泉承诺把汇丰银行信用卡的钱取出来后还我的借款,但是过了一会被告说信用卡的钱取不出来,没办法还钱了,原告认为被告以借款还信用卡的名义诈骗原告,因为无法还款只能签了借款协议后脱身,脱身后再联系被告,被告经过多次微信催收只要回来800元,被告态度恶劣并拒不还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管洪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网上打印的信息等。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二份,证明2019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分两次转账共计9000元。
2、原告提交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19年10月21日被告收到上述9000元后用于偿还被告名下的汇丰银行信用卡,因被告信用卡中的款项无法全部刷出偿还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协议,载明:今史宝亮借给管洪泉9000元还他的汇丰银行信用卡,因银行原因刷卡限额,有8050元未刷出来,剩余欠款三日内全部结清,加180元手续费。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利息。
3、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当日收到了被告的还款本金950元,后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800元,借款本金剩余7250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借款协议证明其向被告出借9000元,本院对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共计1750元,故被告应就剩余本金7250元及手续费180元共计7430元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管洪泉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管洪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宝亮74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管洪泉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该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审判员 于召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