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7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86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86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俊军,男,汉族,1991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诉讼权利,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赵俊军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申通公司内耳机、数据线、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2、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赵俊军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申通公司内蓝牙耳机、手机内存卡、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赵俊军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申通公司内耳机、指甲油、读卡器等多宗快递;
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赵俊军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申通公司内耳机、手机话筒等多宗快递;
5、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俊军盗窃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申通公司内手表、手串、钥匙扣等多宗快递。
案发后,被告人赵俊军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电子档案、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韩某、田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俊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俊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俊军已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耳机、数据线、读卡器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俊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主动交纳罚金,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俊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索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洪娟
书记员贾贝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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