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31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78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78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鹏,男,汉族,1992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7年12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8年11月22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智、陈兆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夏季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马鹏以为傅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辛家曹村的三间违建房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傅某人民币12万余元;2018年春,被告人马鹏以出售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侧的木屋为由,骗取郝某1、王某人民币4.6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马鹏以郝家营村委换届选举为郝某2拉票为由,骗取郝某2人民币5万元、郝某1人民币5万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马鹏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石某、孙某、杨某、张某、马某、傅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1、郝某2的陈述、被告人马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
被告人马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鹏的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鹏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2、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该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夏季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马鹏以帮助郝某1为傅某办理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辛家曹村三间违建房的房产证为由,骗取郝某112万余元;2018年春,被告人马鹏以向郝某1、王某出售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侧的木屋为由,骗取郝某14.6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马鹏以郝家营村委换届选举为郝某2拉票为由,骗取郝某25万元、郝某15万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马鹏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鹏已经退赔被害人郝某1、郝某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经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马鹏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办理房产证、出售小木屋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诈骗违法所得已经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钧海
人民陪审员  刘福盛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孙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