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815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8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9日晚上11点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R×××××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载同事杨某)沿黄岛区滨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大道红树林酒店附近时,发现警察查车后将车拐进一小路上,后找代驾司机代为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是91mg/100ml。2019年9月4日,经检验,在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现警察查车后将其车拐进一小路上,后找代驾司机代为驾车以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上午,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警大队接受传唤审查,当日下午14时,王某某到该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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