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2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初2086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初2086号
原告: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一号甲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勇,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山东水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通真宫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朱计红。
原告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通公司)与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核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核通公司、鲁徽公司租赁合同,鲁徽公司限期腾退交还其所承租原告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核通宾馆内楼之401、402房屋;2.鲁徽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675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1598.63元,以及因鲁徽公司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11025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3.诉讼费用由鲁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核通公司、鲁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核通宾馆内楼之401、402号房屋出租给鲁徽公司用作办公使用,租赁期限一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35000元。合同到期前,核通公司考虑到涉案房屋另有他用,决定到期不再续租,并提前一个月于2019年9月29日向鲁徽公司发出期满不再续租和催促交纳其所欠租赁费的书面通知,然鲁徽公司未理会。原告又于2017年11月25日向鲁徽公司发出期满不再续租以及限期腾退房屋和交纳租赁费等内容的律师函,鲁徽公司仍未理会。合同到期后,核通公司多次发出类似通知,鲁徽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遂诉。
鲁徽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核通公司(甲方)与鲁徽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核通宾馆内”四楼401、402房间;合同租赁期暂定一年,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年度租金合计35000元,如续租,从第二个租赁年度开始,按上租赁年度租金额递增5%;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一次付清第一租赁年,从第二个租赁年度开始,期初10日内付清租赁年度全额租金;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1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
2、核通公司提交照片5张(张贴通知照片3张、律师函照片2张),证明核通公司已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2017年9月29日告知鲁徽公司不再续租,给其留有充足的腾房时间;合同期满后,鲁徽公司继续占有房屋,核通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再次向其送达律师函,告知其限期腾房,但鲁徽公司拒不腾房亦不缴纳租赁费,核通公司已履行公示催告义务,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核通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及滞纳金等。
本院认为,核通公司、鲁徽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全面履行。
核通公司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前以张贴通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鲁徽公司,合同期满后,涉案房屋不再继续租赁。核通公司、鲁徽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7年10月31日终止,合同履行完毕,无需解除。合同期满后,鲁徽公司应及时返还房屋,但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向核通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度租金合计35000元,如续租,从第二个租赁年度开始,按上租赁年度租金额递增5%;租赁期满,鲁徽公司应如期交还该房屋,若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原日租金1倍的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归还造成的损失。故,核通公司诉请鲁徽公司返还涉案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6750元及滞纳金1102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核通公司诉请鲁徽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已约定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核通宾馆内楼之401、402房屋;
二、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36750元;
三、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核通科贸有限公司滞纳金1102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被告青岛鲁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人民陪审员  赵桂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周巧凤
书记员于超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