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3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79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3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迟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现租住山东省即墨。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42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1日23时43许,被告人迟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北向南行驶至青山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值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迟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迟某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韩 闽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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