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2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875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87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2018年9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索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洪娟
书 记 员  贾贝贝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0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30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陈勇酒后驾驶鲁BGA303号小型轿车在新悦路聚贤桥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陈勇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勇的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经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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