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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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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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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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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0月19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重庆中路南向北行驶至延寿宫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民警依法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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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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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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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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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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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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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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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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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韩 闽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 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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