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诉薄丽民事判决书

2019-12-2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001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0019号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丽,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娟娟,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地产)与被告薄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记地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婧、被告薄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记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判令被告按照房屋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124827.7元;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5日,被、原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6号《晓港名城七期(和黄·小港湾改造项目7号地块)》4108户房屋。房屋暂定总房价为1248277元,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购房款249654元,2018年6月13日前支付124828元,2018年9月11日前支付124828元,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128967元,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62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购房款249654元,其余购房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薄丽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违约金主张过高,应以未付房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4月9日前向被告交付房屋,但至今尚未交付,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3月15日,被、原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800052947),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6号《小港名城七期(和黄·小港湾改造项目7号地块)》4108户房屋,暂定总房价为1248277元,2018年3月15日前支付购房款249654元,2018年6月13日前支付124828元,2018年9月11日前支付124828元,2018年12月10日前支付128967元,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62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笔购房款,其余购房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依法履行。被告逾期付款超过90天,原告有权按约定主张解除预售合同并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0%(124827.7元)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撤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薄丽之间就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6号《晓港名城七期(和黄·小港湾改造项目7号地块)》4108户房屋所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薄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违约金124827.7元;
三、被告薄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800052947)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元,由被告薄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立桢
人民陪审员  刘红霞
人民陪审员  季德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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