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立忠、逄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1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104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立忠,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逄淑华,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怀香,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梅,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怀香,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立忠因与被上诉人逄淑华、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任立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首先,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人物关系明确、意思表达明了,足以据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在录音中,被上诉人逄淑华自述“肯定不会瞎了你的”系承认了借款事实并作出还款的承诺。虽然上诉人仅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但是该两份证据均属于直接证据,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于2013年从上诉人处借款3万元未还款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逄淑华、刘梅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任立忠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逄淑华、刘梅偿还任立忠借款3万元;2.判令逄淑华、刘梅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诉讼费由逄淑华、刘梅承担。
一审中,任立忠主张,2013年秋,逄淑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任立忠借款30000元,因为双方关系很好,所以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凭证。为证明其主张,任立忠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8年7月26日任立忠与逄淑华的录音。该录音并非手机的同步通话录音,任立忠称系用另一部手机对通话进行的录音。录音中对话内容有:“任立忠:那个我该交的交着?那三万块钱怎么办呢。逄淑华:我现在在外面不方便有点事,那个该怎么办了怎么办。任立忠:那行,那就是这三万块钱你到时候再单独给我是吧。逄淑华:不要紧,肯定瞎不了你的。”2.2017年12月28日任立忠妻子李咏梅与逄淑华妻子刘梅的录音。录音中对话内容有:“李咏梅:那你想想那三万块钱真金白银借的,也放了这么多年了,然后你告也告了,判决书下也下了,咱们把账算算,好吧?刘梅:行,好。……李咏梅:你那判决书我们应交的,然后把你们欠我们的这三万块钱刨除去,是吧,就这么点事。刘梅:行行行。”
逄淑华、刘梅对录音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逄淑华、刘梅认为:1.任立忠并未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逄淑华、刘梅不予认可,任立忠提供的对逄淑华的录音并非是该手机通话记录同步录音,因此该证据不是录音的原始载体,该证据中未显示任何电话号码,及可以证明任立忠与逄淑华、刘梅身份信息的记录,因此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假设录音所述属实,那么逄淑华在录音中描述该怎么办怎么办,也不是对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可。2.作为一份录音证据,应有明确信息载明,可以证明任立忠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但上述两份录音证据,逄淑华、刘梅均未认可与任立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任立忠主张与逄淑华、刘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不予认可。3.任立忠仅提供录音孤证,逄淑华、刘梅认为仅凭孤证不能证明任立忠所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4.刘梅的录音中一方为案外人,该证据的形式应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并且该案外人与任立忠有利害关系,因此对任立忠的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任立忠为青岛罗雅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梅与青岛罗雅尔服饰有限公司、任立忠、迟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了(2015)黄商初字第422号生效的判决书,该判决认定:2013年3月30日,迟玉文、任立忠、刘梅三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罗雅尔服饰公司,合作进行“海尔兄弟”童装品牌及内销品牌的发展等业务。2013年4月19日,三人签署罗雅尔服饰公司章程,申请设立了罗雅尔服饰公司。公司成立后仅运营了七、八个月时间,后一直处于歇业状态。罗雅尔公司对刘梅出资50万元称是属于投资不是借款,法院最终判决:1、青岛罗雅尔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梅30万元;2、任立忠、迟玉文在其未出资的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青岛罗雅尔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任立忠提供的两份录音内容真实,录音内容主要是任立忠及其妻子的单方陈述,根据录音内容无法确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亦不能确定借款的具体时间、借款用途、出借经过,而根据该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双方不仅仅是朋友关系,还是同一公司股东,存在诸多利益纠葛,因此,任立忠主张逄淑华、刘梅向其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证据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任立忠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50元,由任立忠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逄淑华、刘梅对上诉人任立忠提交的2017年12月28日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认为刘梅并未在录音中认可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查明和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任立忠与被上诉人逄淑华、刘梅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即,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录音证据作为视听资料,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任立忠与逄淑华、刘梅之间并无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亦无其他见证人,任立忠为证明其与逄淑华、刘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提交了两份录音证据。综合分析该两份证据,因逄淑华、刘梅不认可2018年7月26日形成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故无法判断该录音是否发生于涉案当事人之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逄淑华、刘梅虽认可2017年12月28日形成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中无法判断任立忠与逄淑华、刘梅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加之任立忠与刘梅之间存在共同经营等利益纠葛,在任立忠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录音证据不能单独成为认定任立忠与逄淑华、刘梅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因此,原审认定任立忠与逄淑华、刘梅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任立忠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任立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高海
赵彩玉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