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75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75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2014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因猥亵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岛区XX办事处XX村张某某经营的“XX堂”膏贴体验店,趁店主睡觉之机,盗走白色女士手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019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岛区XX驻地代某某、刘某某经营的“XX佳”服饰广场内,趁店主睡觉之机,盗走女士背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01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岛区XX办事处王某1经营的“XX合”超市内,盗走放在柜台下纸盒里的现金700余元。
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至黄岛区XX镇薛某1经营的“XX盛”超市内,趁店主睡觉之机,盗走商店柜台下纸盒里的现金780余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共计盗窃4次,涉案现金人民币244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位于黄岛区XX号其住处,被公安机关进行例行核查时,当场承认了其有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在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风
人民陪审员  冯雪
人民陪审员  高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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