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普通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76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瑞志,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三部刑诉[2019]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4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借住青岛市黄岛区XX户邵某家时,趁户主邵某等人不在家之机,将邵某主卧室衣柜里一个白色女士挎包中的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貔貅偷走,并将上述物品用卫生纸包住藏匿在室内卫生间垃圾桶内。当日24时许,邵某等人回家后发现首饰丢失,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戒指为足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525.22元,项坠为足金项坠,价值为人民币296.6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21.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金额较少,赃物被追回;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15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借住青岛市黄岛区XX户邵某家时,趁户主邵某等人不在家之机,将邵某主卧室衣柜里一个白色女士挎包中的一枚金戒指、一枚金貔貅偷走,并将上述物品用卫生纸包住藏匿在室内卫生间垃圾桶内。当日24时许,邵某等人回家后发现首饰丢失,遂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戒指为足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525.22元,项坠为足金项坠,价值为人民币296.6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21.8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金戒指及金貔貅各一枚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的经过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前科及其执行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对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财物进行扣押,后发还给被害人的情况;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证人王玉凤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的经过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案发现场辨认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所提杨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风
人民陪审员 冯雪
人民陪审员 高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