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83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83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O年7月9日出生青岛市黄岛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O0年7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7月26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窜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黄土庄村208号葛某家中从门侵入盗走放在靠南墙桌子上的电脑显示屏一个(2014年12月购买,时价1300元);现金20余元。经技术勘察现场,在被盗现场房间内床尾南侧桌子放置在地上的插排上发现一枚指纹,经对比系被告人孙某所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入室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实了被告人盗窃的事实;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手印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孙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13日,即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葛海侠人民币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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