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凤与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民初9712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民初9712号
原告:徐秀凤,女,198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韩鹏,男,1993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现住胶南市。
原告徐秀凤诉被告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秀凤与被告韩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秀凤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2000元,并承担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2、判令原告对设定抵押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灵海路39号45栋1单元1002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以胶南市灵海路39号45栋1单元1002户房屋做为抵押,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合同对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房屋的登记手续。原告出借款项后,通过中介从被告处收回了利息84000元、中介费14000元,实际出借给原告的借款共计252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韩鹏答辩称,原告转给被告350000元后,中间人张涛收取利息98000元,实际出借金额为252000元;答辩人今年3月份想提前偿还借款,中间人张涛不同意。原告等人涉嫌套贷,所以自2019年3月份以后,不应再承担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被告与张涛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交2019年2月18日被告与张涛的聊天记录,证明张涛同意让被告提前还款,但被告没有去还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因张涛要求被告按照350000元还款,拒绝减免利息,所以被告才没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要求提前还款的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期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借款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每月支付2%的利息。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青岛市胶南市灵海路39号45栋1单元1002的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2018年8月8日,双方到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2018年8月10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35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及收到条。被告收到转账款项后,向借款介绍人张涛支付了借款利息84000元、中介费14000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被告实际收到借款252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鹏从原告徐秀凤处借款252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鹏主张其于2019年3月要求清偿欠款但遭到拒绝,因被告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依法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鹏偿还原告徐秀凤借款本金2520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原告徐秀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韩鹏设定抵押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39号45栋1单元1002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法定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韩鹏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衣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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