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1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20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20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军,男,1975年9月7日出生于青岛市,身份号码37020XXX18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51号2号楼1单元401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6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潘军在本市市北区浦口路绿都公寓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杰约0.3克冰毒,被告人潘军后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潘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军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潘军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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