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9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9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敏,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20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陈敏醉酒后驾驶苏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7mg/100ml。后被告人陈敏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敏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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