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2-0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695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69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志仁,男,汉族,1975月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通榆县,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志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志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姜志仁与被害人张某1及胡某、杜某在城阳区李家女姑聚丰饭店发生纠纷。后在城阳区李家女姑社区301号门前胡同内,被告人姜志仁持刀将被害人张某1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张某1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志仁持刀捅伤他人,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李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姜志仁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志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张某1民事赔偿部分另行提起诉讼,同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抓获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病历,证实被害人张某1因伤医治的情况;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经办案人依法对被告人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查获水果刀一把并依法扣押的事实;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聚丰饭店门口,该给姓张的朋友和“大胡子”拉架,被“大胡子”用啤酒瓶打伤头部后在回家的途中接到姓张的朋友的电话称被“大胡子”捅伤住院的事实,同时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和确认;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该看到胡某和姓张的朋友与一名陌生男子扭打在一起,被饭店老板拉开后,该回家睡觉了,到晚上11点左右,有工友给该打电话说姓张的朋友被人捅伤了的事实;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该在聚丰饭店对面看到两名男子一边打架,一边吵吵,双方都受伤了,身上都有血的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该与“大胡子”在聚丰饭店打架后离开,后在城阳区李家女姑社区301号门前胡同内被“大胡子”用刀捅伤的事实,并对“大胡子”进行了辨认和确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和确认;被告人姜志仁的供述,证实该持刀将张某1捅伤的事实;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志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志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苏雪峰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佳丽
书记员姜博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