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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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现住青岛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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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19]369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0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鲁B86XXX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路西向东行驶至十梅庵路文昌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胸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陈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mg/100ml,系醉酒。 陈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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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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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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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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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该积极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交付社区依法实行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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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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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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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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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刁政文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 官 助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臧 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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