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29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793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79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1995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仲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源冰
书 记 员 江 超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8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12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集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抱虎山路路口南侧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被告人***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33.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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