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9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2刑初40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鹏,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慧景,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苹、郝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及其辩护人刘慧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鹏预谋诈骗后,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谎称自己是房屋房主,以出租他人房屋骗取租金的方式,在本市市南区和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等地,共骗取王某1等人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陈鹏后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鹏以上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当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1、吕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祝某、王某2、邓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书、谅解书、农业银行转账、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
被告人对以上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人并得到谅解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 鹏
人民陪审员  夏秋芬
人民陪审员  乐建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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