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66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军,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湧,男,1991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向某锐,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姚某军、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姚某军、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樊某从李某蕾(另案处理,下同)处学习经营了“红杉国际”虚假投资诈骗平台。后与被告人姚某军共同代理操作该平台,二人共向李某蕾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樊某负责从后台操控“红杉国际”期货平台数据,并与李某蕾联络;被告人姚某军负责招收员工。后二人招募被告人邱某湧、张某、徐某、向某锐、宋某、谭某(在逃)、黄某智(在逃)、涂某志(在逃)等人合伙共同实施诈骗。该“红杉国际”系人为操控的平台,团伙成员分别通过手机微信、电脑发送投资广告,加微信好友折方式,向微信好友推广投资软件,以低成本、高收益为噱头,谎称自己也是投资者,发送一些巨额盈利的虚假截图,并且承诺客户赚钱后自己也会分得10%的佣金,由此来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进入平台投资购买各种虚拟币。被害人注册该平台后,通过扫描支付宝充值付款充值后即进入李某蕾的支付宝,后每周被告人樊某都会与李某蕾结算,每单李某蕾返还83%的赃款给被告人樊某,被告人樊某将该笔赃款中的40%再返还给发展这个被害人的业务员,剩余所得扣除业务员底薪后与被告人姚某军平分。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樊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其人民币64357元。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向某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晏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3047元。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宋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9012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湧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后,骗取其人民币17500元。
综上,被告人樊某等人以“红衫国际”为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13916元。
另,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丁某信任,骗取被害人丁某74000元;同年11月15日以来,被告人张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柴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二笔资金均未进入“红衫国际”投资平台,均被张某转入其个人银行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被告人樊某、姚某军伙同他人设立虚假投资诈骗平台,招募被告人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加好友冒充资深投资人的身份骗取信任后进入平台投资,被告人樊某通过网上操作该平台后台数据,将被害人投资做空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姚某军系主犯,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张某诈骗被害人丁某和柴某数额因未进入平台操作而存入张某个人卡内,应认定为张某个人诈骗数额,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向某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某、姚某军、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樊某从李某蕾(另案处理,下同)处学习经营了“红杉国际”虚假投资诈骗平台。后与被告人姚某军共同代理操作该平台,二人共向李某蕾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樊某负责从后台操控“红杉国际”期货平台数据,并与李某蕾联络;被告人姚某军负责招收员工。后二人招募被告人邱某湧、张某、徐某、向某锐、宋利、谭某(在逃)、黄某智(在逃)、涂某志(在逃)等人合伙共同实施诈骗。该“红杉国际”系人为操控的平台,团伙成员分别通过手机微信、电脑发送投资广告,加微信好友折方式,向微信好友推广投资软件,以低成本、高收益为噱头,谎称自己也是投资者,发送一些巨额盈利的虚假截图,并且承诺客户赚钱后自己也会分得10%的佣金,由此来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进入平台投资购买各种虚拟币。被害人注册该平台后,通过扫描支付宝充值付款充值后即进入李某蕾的支付宝,后每周被告人樊某都会与李某蕾结算,每单李某蕾返还83%的赃款给被告人樊某,被告人樊某将该笔赃款中的40%再返还给发展这个被害人的业务员,剩余所得扣除业务员底薪后与被告人姚某军平分。
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樊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共计骗取其人民币64357元。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向某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晏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3047元。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宋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19012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邱某湧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林某的信任后,骗取其人民币17500元。
综上,被告人樊某等人以“红衫国际”为平台,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13916元。
另,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丁某信任,骗取被害人丁某74000元;同年11月15日以来,被告人张某以投资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柴某的信任,骗取其人民币60000元。上述二笔资金均未进入“红衫国际”投资平台,均被张某转入其个人银行卡。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樊某、姚某军、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利用虚假投资诈骗平台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晏某、郑某、林某、丁某、柴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加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虚假投资诈骗平台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加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虚假投资诈骗平台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通过加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虚假投资诈骗平台进行诈骗的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姚某军伙同他人设立虚假投资诈骗平台,招募被告人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入平台投资,被告人樊某通过网上操作该平台后台数据,将被害人的投资做空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邱某湧、向某锐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姚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邱某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向某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樊某、姚某军、张某、宋某、邱某湧、向某锐退赔被害人陈世英人民币64357元、退赔被害人晏美英人民币13047元、退赔被害人郑志军人民币19012元、退赔被害人林映格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丁彦芳人民币74000元、退赔被害人柴珍珍人民币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德成
审判员 栾 冲
审判员 欧晓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