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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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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莒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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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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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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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6月 15日22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B7R1B8号小型轿车,沿黄岛区王台镇薛家庄盛福源饭店门前行驶至黄岛区204国道与王台镇王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交警随即对被告人陈某某现场吹气检测,检测结果207 mg/100m1。后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87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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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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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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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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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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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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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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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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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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