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8199号
原告:王可永,男,1965年12月20日,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青岛西海岸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相,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可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庄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可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被告西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可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庄村委会返还承包费28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西庄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王可永与西庄村村民协商一致并经西庄村委会同意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承包西庄村委会土地15亩用于苗木大棚,王可永将全部土地流转资金兑现给原承包户,合同约定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全部补偿。期间,因青岛益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来泊里镇投资,需占用王可永流转的土地15亩及他人的承包地,王可永服从大局按照政府的补偿标准同意以每亩55000元(苗木大棚按评估补偿,土地每亩55000元,村委会扣除20%,应赔付现承包户每亩44000元)标准将该土地转让给该公司。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西庄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支付给王可永,但土地补偿款至今没有支付给王可永,为此王可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西庄村委会支付赔偿款330000元,庭审中,王可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西庄村委会返还承包费280500元。
西庄村委会辩称,虽然西庄村委会在涉案流转合同中以发包方的名义盖章,但实际只是起一个居中见证的作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发包方。从土地流转合同内容看,西庄村委会没有占用和收取王可永的承包费,在合同中没有收益,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西庄村委会不应承担退还承包费的责任。王可永实际已使用涉案合同项下的土地,虽然土地最终被征用,但实际使用年限的土地承包费应予扣除。即使法院判令西庄村委会承担责任,村委会也只能承担垫付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因为相关土地承包费已经付给了本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王可永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1日,王可永与西庄村委会及徐增新等22人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经西庄村委会同意徐增新等人将其原承包的西庄村土地转让给王可永,王可永向徐增新等人支付转让费,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徐增新等人与西庄村委会的承包关系终止,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由王可永享受并履行,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王可永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全部补偿,承包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可永依约向徐增新等人支付了转让费共计330000元,并依约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将土地用于苗木经营。王可永在使用涉案土地18个月后,涉案土地于2015年4月被征用,涉案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西庄村委会与征用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相关补偿款亦由征用单位支付给西庄村委会。扣除王可永已使用时间,王可永产生承包费损失共计280500元。
庭审中,西庄村委会认可涉案土地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系机动地,本院询问西庄村委会承包费在何地支付及其是否扣除了部分费用时,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王可永表示其仅主张未到期承包费损失,不再主张涉案土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流转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因涉案土地已被征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可永有权主张因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承包费损失。涉案土地为村集体依法预留机动地,西庄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涉案土地发包给王可永,王可永依约交纳的承包费直接交付给原承包户系依据西庄村委会指示,且西庄村委会与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已终止,涉案土地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涉案土地被征用,而涉案土地被征用系经西庄村委会同意,相关补偿款亦支付给西庄村委会,王可永因涉案土地被征用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涉案土地造成的承包费损失首先应该由西庄村委会负责赔偿,至于承包费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本案不作认定,西庄村委会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对王可永要求西庄村委会返还承包费28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可永返还承包费28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西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