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464号
原告彭茂永,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环环,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量昱,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吉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
原告彭茂永与被告孙吉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茂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环环、张量昱与被告孙吉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茂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鞋料,经结算欠款17300元,并出具欠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孙吉诚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吉诚购买原告彭茂永的鞋料,欠款27300元。2016年1月3日付款10000元,尚欠17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孙吉诚欠原告彭茂永鞋料款事实清楚,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吉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茂永欠款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孙吉诚负担125元,原告彭茂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