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茂永与孙吉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946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9464号
原告彭茂永,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环环,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量昱,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吉诚,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
原告彭茂永与被告孙吉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茂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环环、张量昱与被告孙吉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茂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7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鞋料,经结算欠款17300元,并出具欠条。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孙吉诚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吉诚购买原告彭茂永的鞋料,欠款27300元。2016年1月3日付款10000元,尚欠1730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孙吉诚欠原告彭茂永鞋料款事实清楚,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吉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茂永欠款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孙吉诚负担125元,原告彭茂永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晴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