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济丽与孟宪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1006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0060号
原告:张济丽,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孟宪芳,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张济丽与被告孟宪芳以及肖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肖悦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孟宪芳支付张济丽欠款7100元;2、孟宪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济丽之前经营餐馆,孟宪芳之夫肖会海生前于2005年期间在原告经营的餐馆就餐多次,因暂时没有现金支付餐费,于2005年12月15日向张济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张济丽餐费7100元。该款经张济丽索要,肖会海始终未予支付。后肖会海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孟宪芳仍未支付。现张济丽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诉求孟宪芳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孟宪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济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经开庭审查,其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小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其工作人员称肖会海生前与孟宪芳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肖悦。
根据张济丽的相关陈述以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05年,肖会海多次到张济丽经营的餐馆就餐。当年12月15日,两人经过对账,确认欠餐费7100元,肖会海向张济丽出具了欠条。该款肖会海一直未支付。后来,肖会海死亡,但配偶孟宪芳亦未向张济丽支付餐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肖会海向张济丽出具欠条,确认欠餐费71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肖会海死亡,张济丽诉求孟宪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孟宪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并不可取,视为放弃质证与举证的权利,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孟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济丽餐费7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孟宪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坤华
人民陪审员  鞠培华
人民陪审员  王曙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群
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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