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烛明、矫素英等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常黄沟岔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25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5554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5554号
原告刘烛明,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矫素英,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烛明,身份信息同上。矫素英丈夫。
被告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常黄沟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常志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烛明、矫素英与被告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常黄沟岔村民委员会(下称常黄沟岔村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烛明与被告常黄沟岔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烛明、矫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取的25平米的房屋回购款23906.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即墨通济新经济区常黄沟岔村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服务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第3项第⑤中:“乙方选择安置房屋:G户型(面积95平米)1套,根据《方案》,乙方120平米补偿面积按照956.25元/平米回购,需要支付购房款114750元,但本案原告选择安置房为95平米,应按照95平米计算回购款,因此被告应将多收取的25平米房屋回购款23906.25返还原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常黄沟岔村委辩称,原告对拆迁补偿协议认识有误,根据协议约定,120平米补偿面积按照956.25元/平米的价格回购是原告选择下靠面积25平米按照3050元/平米结算的前提条件。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补偿款于法无据。违背诚信原则。
经审理查明,被告常黄沟岔村因拆迁改造,与包括原告在内的诸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以建房时申请、审批的正房间数为依据,确认房屋间数为三间,应补偿面积120平方米。…第三款第5条约定,原告选择G户型小高层楼房,建筑面积95平方米1套。根据方案,120平方米补偿面积按照956.25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需支付房款114750元。原告选择下靠面积25平方米,按照3050元/平方米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差额面积房款76250元。…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认为自己选择了95平方米安置房,被告却按照补偿面积120平方米计算安置房回购款,属于计算错误,因此应返还25×956.25=23906.25元房屋回购款。被告认为协议真实有效,计算正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按照协议约定,合同中的回购补贴目的是为了被拆迁村民有能力回购安置房,改善居住条件。而且被告常黄村委也以“下靠”方式以远远超过房屋回购价的金额对原告进行了补偿,综合全案考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烛明、矫素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刘烛明、矫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林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人民陪审员  管振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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