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7048号
原告:董晓文,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仁同,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伟,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韩娜,女,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董晓文与被告夏伟、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仁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伟、韩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晓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伟、韩娜返还借款3815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夏伟、韩娜负担。事实和理由:董晓文与夏伟系朋友关系,夏伟于韩娜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3月起,夏伟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董晓文借款,董晓文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多次转账给夏伟,但出借后夏伟对还款一直持消极态度。之后,韩娜以代替夏伟偿还借款但仍需资金周转为由,再次欺骗董晓文向其借款。董晓文多次催促夏伟、韩娜还款,但均拒不偿还,且断绝与董晓文的任何联系。
夏伟未作答辩。
韩娜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夏伟所借的所有款项韩娜一概不知情,而且全部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夏伟用韩娜的手机私自借钱,偷用韩娜的手机和银行卡,钱未到韩娜手上,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董晓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形式多次向夏伟支付共计237180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4日,董晓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多次向韩娜银行账户支付共计150000元。董晓文主张上述款项系夏伟、韩娜向其借款。
庭审中,董晓文提交其分别与夏伟、韩娜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夏伟、韩娜向其借款,其中,夏伟在聊天记录中认可包含董晓文向韩娜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在内的借款共计381500元。
另查明,夏伟、韩娜于2018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前述债务发生在夏伟、韩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伟、韩娜未与董晓文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亦未向董晓文出具书面借据。
本院认为,董晓文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夏伟以个人名义董晓文其借款237180元及夏伟认可以韩娜名义向董晓文借款150000元并有借款381500元未返还的事实,对该借款夏伟应予返还。夏伟未及时返还借款,董晓文主张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计算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涉案借款中150000元系转入韩娜银行账户,韩娜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夏伟盗用其名义借款,韩娜应当承担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涉案其余债务系夏伟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董晓文亦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夏伟、韩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董晓文要求韩娜承担返还借款231500元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夏伟、韩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对董晓文请求判令夏伟、韩娜共同返还借款3815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夏伟应向董晓文返还借款381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韩娜应向董晓文返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晓文返还借款381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金381500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韩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晓文返还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债务中的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驳回董晓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3511.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031.50元,由夏伟、韩娜共同负担3820元,其余2211.50元由夏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