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26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782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78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文豪,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文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 忠 晓

书 记 员 姜 博 文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豪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城阳区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郭庄大酒店西约100米时与前方顺行的侯文文驾驶的鲁Bxxxx号小型轿车相刮,致两车损、张文豪伤。经对提取的被告人张文豪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100ml。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张文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文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文豪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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