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华盗窃罪判决书

2019-11-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2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2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成华,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74号

指控事实

2018年8月27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王成华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号×小区×号楼下,盗窃熊某的一辆巨龙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699元),并将该车后备箱内的人民币11元现金拿走。后被告人王成华被查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成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成华退赔熊某人民币271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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