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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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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晓龙,曾用名赵福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市××公司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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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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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9月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晓龙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青岛市福州北路同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赵晓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后被告人赵晓龙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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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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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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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晓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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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晓龙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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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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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晓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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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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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魁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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