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淑华、刘伟世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9-11-19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民特101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民特101号
申请人:耿淑华,女,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刘伟世,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代理人:刘丽霞(女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耿淑华申请认定刘伟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耿淑华称,其与被申请人刘伟世系夫妻关系。刘伟世于2017年被诊断为轻微老年性痴呆,并且有过走失经历,2019年5月,病情加重入住,被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综合症、脑萎缩。现刘伟世卧床,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其照顾。
刘丽霞称,被申请人刘伟世系其父亲,现刘伟世被医院诊断为帕金森综合症、老年痴呆症、小脑萎缩,生活无法自理,平时都有耿淑华照顾。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伟世,男,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耿淑华之夫。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伟世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刘伟世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4-2018,刘伟世目前精神状态符合“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之诊断,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4日对刘伟世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刘伟世在家排行老大,有个弟弟已经去世,还有四个妹妹均健在。耿淑华申请指定其为刘伟世的监护人,其他亲属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刘伟世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耿淑华申请指定其为刘伟世的监护人,其他亲属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伟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耿淑华为刘伟世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立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玉翠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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