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龙、青岛鸿翔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1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009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00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玉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平、李翠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鸿翔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阎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辛成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菊,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玉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鸿翔伟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鸿翔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齐玉龙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设备款8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且无法正常使用,其辩解和反诉请求不应支持。双方的通话录音和一审的现场勘查可以确认,涉案标的物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且无法正常使用,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被上诉人举证,原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不当。
鸿翔伟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购买设备的当天就将8万元交付,欠款2.3万元由被上诉人了出具欠条。上诉人收到后立即投入使用。一审提交了光盘,证明上诉人实际使用。且上诉人妻子也在朋友圈展示了我们的产品,证明他们实际使用。后我方索要欠款,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质量问题。一审中去看了两次,后面有两块板子坏了,虽然过了保修期,我们也同意维修,但上诉人不同意,一直要求退货。我们认为机器不能运转,是因为人为破坏驱动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玉龙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设备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齐玉龙从鸿翔伟业公司处购买1325型号设备一台。已付款80000元。设备交付后发现设备是不合格产品,无法使用。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案涉设备四块核心驱动器无法正常工作,其中一块驱动器外观与其余三块不一样。齐玉龙认为是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鸿翔伟业认为设备被人为破坏,但同意无偿为齐玉龙更换驱动器,齐玉龙认为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不同意更换。
经原审法院向齐玉龙释明,齐玉龙不同意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确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齐玉龙主张鸿翔伟业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齐玉龙未对设备进行检验,因此齐玉龙主张设备的驱动器部件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在缺乏其他证据证实情况下,无法予以认定。因此原审法院对齐玉龙主张的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反诉部分,齐玉龙对尚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欠条,鸿翔伟业公司也已交付货物,因此齐玉龙应向鸿翔伟业公司付清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齐玉龙对鸿翔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齐玉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鸿翔伟业公司支付欠款2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齐玉龙负担。反诉费188元,由齐玉龙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哪方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交付的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货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约书》约定:如没有按要求操作设备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上诉人负责。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了设备;上诉人收到设备后,向被上诉人交付了部分货款,对余款出具了欠条。现双方对于设备质量问题形成的原因各执一词,原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上诉人释明后,上诉人对其主张的设备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上诉人对涉案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亦未举证证明。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上诉人支付全部货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齐玉龙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齐玉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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