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八大关宾馆、青岛英华行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1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0282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0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八大关宾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海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鲁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卫,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英华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华,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青岛八大关宾馆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英华行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6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八大关宾馆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全部款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被上诉人返还105697.31元货款,一审法院将其他货款在本案中予以抵扣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青岛英华行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青岛八大关宾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款项105697.3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在向被告支付19015.81元货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向被告实际支付了124713.12元,多向被告支付105697.31元,被告占有原告多支付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从被告处采购食品。2019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19015.81元时,因操作失误实际支付了124713.12元,多付了105697.31元。但原告除上述货款外,仍有货款未付给被告。经双方对账,原告还应再向被告支付货款39829.10元,原、被告均同意从多支付的105697.31元中予以抵扣。抵扣后,原告仍多付给被告货款65868.21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因操作失误多付了款项,此部分不当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原告尚未支付给被告的其他货款,双方均同意在多付的款项中一并抵扣,法院予以确认。判决:被告青岛英华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八大关宾馆货款65868.21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货款数额是否正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存在食品销售业务关系。上诉人因操作失误向被上诉人多支付了105697.31元。一审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对销售订单,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39829.10元。上诉人明确表示同意从多支付的105697.31元中予以抵扣,剩余65868.21元货款应由被上诉人予以返还。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示同意抵扣39829.10元未结货款,其又以一审判决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为由上诉明显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八大关宾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由上诉人青岛八大关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翔飞
书记员    李  兵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