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9783号
原告:管恩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姜国照,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梅,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管恩华与被告姜国照、王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恩华、被告姜国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梅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恩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434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0月底在被告施工的位于戴戈庄村的村改IV-8号楼干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先后从被告姜国照处支取人工费169000元。工程于2014年1月底完成,同期村改村民领取钥匙入户装修居住。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姜国照于2015年2月8日委派被告王玉梅给原告书写了一份结算清单,清单上的工程单价22元/平方米,双方无争议,但对于结算面积有争议,原告按照阳台面积结算一半,被告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面积结算方式结算。被告还以剩余材料、保证金为由强行扣除款项18138元。工程设计时地下室电气部分管路与一层合并为一个配电箱,原告已经按照图纸预留完毕,被告装修时又要求改为独立配电箱,被告与原告承诺的地下室变更部分跟小区内IV-2#、IV-3#楼一样的方式付款,结算单上根本没有提及变更部分产生的费用。
被告姜国照辩称,原告与被告姜国照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没有给被告施工,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王玉梅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1、录音4份,用以证明被告姜国照同意就地下室变更部分加钱。被告姜国照对涉及姜国照的一份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事项,其他三份录音是案外人的录音,与本案无关。
2、工程量清单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2月8日,王玉梅给原告出具工程量清单。被告姜国照表示对证据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
3、工程量计算明细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工程量清单的计算明细。被告姜国照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否予以支持。
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与姜国照的录音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姜国照安排王玉梅就涉案工程量与原告对账的事实,姜国照也认可曾经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姜国照雇佣原告进行施工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的记载:1、建筑面积8883㎡×22元=195426元;2、扣屋面避雷镀锌圆钢差价810元;3、户内通总配电箱电缆浪费共计2386元;4、剩余电缆530元,5、剩余桥架308.16元,水平弯头539.20元,以上小计190852.64元;6、扣保修金9771.30元。合计181081.34元。7、……第七项小计款3793.02元,暂时扣下,以后付。上述结算单中前五项确定了被告应付款为190852.64元;第六项保修金,因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姜国照未能举证证明尚未超过质保期,结算款中的质保金不应再扣除;第七项,被告表示暂时扣下,以后付,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现该笔款项不应支付,该款项不应再扣除。综上,被告姜国照应付款项为190852.64元,原告主张的地下室费用8460元、消防管改动1333元,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关于已付款项,双方对于姜国照已付原告169000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姜国照还应支付原告管恩华劳务费21852.64元(190852.64-169000)。原告自认被告王玉梅系被告姜国照的员工,王玉梅为姜国照打工,原告要求被告王玉梅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国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管恩华劳务费21852.64元;
二、驳回原告管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管恩华负担142.5元,被告姜国照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伟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柯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