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112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112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岩,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8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岩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杭鞍高架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下桥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刘岩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mg/100ml。

后被告人刘岩被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岩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岩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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