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言超、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15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663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6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言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新,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
经营者:曲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敬武,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言超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以下简称柏林豪庭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言超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柏林豪庭服务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一审判决确定的施工面积有误。2、一审判决计算的铝塑板施工面积及单价有误。严重损害了王言超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柏林豪庭服务部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柏林豪庭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言超付清所欠装修款63332.4元;2、诉讼费由王言超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11月13日,柏林豪庭服务部(乙方)与王言超(甲方)签订装修协议一份,约定由柏林豪庭服务部为王言超位于莱西市的门头进行装修。协议附件商场门头报价表载明:1、钢结构焊接,数量590平,单价100元/平,合价59000元,备注:轻工,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2、干挂美岩板,数量640平,单价125元/平,合价80000元,备注:轻工,展开面积,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5、电路改造数量590平,单价20元/平,合价11800元,备注:预收,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多退少补。7、合计150800元。8、高空作业费8%,12064元。9、工程管理费6%,9048元。总计171912元。
后,柏林豪庭服务部将该工程承包给徐元坤,徐元坤将李能海介绍给柏林豪庭服务部。2017年11月29日,柏林豪庭服务部(甲方)与李能海(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莱西市工程类型:门头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施工内容为:门头、钢结构、干桂塑料板、按照实际施工面积结算;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及材料品牌详见图纸及报价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9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9日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含节假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国家、业主及甲方的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五、合同价款及支付付款方式:工程单价为150元/平方米,入场三天后,付首期款20000元,之后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施工结束后经客户验收合格后付清尾款,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付款申请或借款单、阶段性完工证明等。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付款形式含现金、支票、承兑及其他方式。…。李能海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李能海与柏林豪庭服务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前,柏林豪庭将钱款付给徐元坤,由徐元坤支付给李能海。
合同签订后,李能海履行该协议。施工完毕后,柏林豪庭服务部支付装修款109000元。2018年3月13日,李能海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柏林豪庭服务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柏林豪庭服务部支付装修款47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能海与柏林豪庭服务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行政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柏林豪庭服务部应支付给李能海工程款。关于价格,李能海主张双方口头约定170元/平方米,柏林豪庭服务部不予认可,根据协议约定150元/平方米,且李能海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认定150元/平方米。关于施工面积,李能海主张900平方米,柏林豪庭服务部辩称890平方米,根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认定施工面积为900平方米。故李能海施工的工程量价款为135000元。柏林豪庭服务部已支付李能海的工程款109000元。故,柏林豪庭服务部尚欠李能海工程款26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鲁028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能海工程款26000元。二、驳回李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李能海负担200元,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负担288元。
后,柏林豪庭服务部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鲁02民终393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柏林豪庭服务部、王言超签订的装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行政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关于工程量,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由李能海施工,故一审法院确定施工面积为900平。王言超应支付工程款230850元。(钢结构焊接100元/平×900平+干挂美岩板125元/平×900平+202500元×8%+202500元×6%),王言超已支付工程款167517.6元,还应支付63332.4元。柏林豪庭服务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言超辩称不成立,对其辩论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王言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柏林豪庭服务部工程款63332.4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王言超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另查明:
(一)二审举证情况。上诉人王言超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以证明李能海施工的钢结构面积是460平方米。刘某称:后期施工测量李能海钢结构面积为460平方米,是刘某和另一个工人测量的,钢结构刘某施工了60平方米。经质证,柏林豪庭服务部辩称:证言与本案无关,柏林豪庭服务部已经按照合同的第一、二项内容施工完毕。二审时,王言超还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外表及内部钢结构照片打印件各一张。经质证,柏林豪庭服务部辩称:对外观照片打印件无异议,属实。内部钢结构照片代理人不清楚。
(二)双方认可的事实:
1、实际施工范围。双方装修协议约定的“5、电路改造”工程,双方均称李能海与柏林豪庭服务部都没有施工,与本案纠纷无关。柏林豪庭服务部实际施工部分仅为协议“1、钢结构焊接、2、干挂美岩板”两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李能海。其中的“2、干挂美岩板”,在实际施工中改为铝塑板。实际施工与装修协议约定不一致或变更部分,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或签证记载。
2、双方协议约定的钢结构焊接、干挂美岩板(施工中改为铝塑板)的实际施工人是李能海。双方均认可李能海诉柏林豪庭服务部要求支付装修款47000元的(2018)鲁0285民初1678号案中,法院认定的施工面积900平方米,是钢结构焊接与铝塑板一起每按平方米150元计算的,没有分别认定、计算。
3、钢结构焊接不存在面积展开计算问题。美岩板或铝塑板存在面积展开计算问题,铝塑板装饰表面整体呈波浪形,每个单元(“波浪”)的外面由两个面相交接拼成,面积应按两个面展开面积计算。王言超称,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装饰铝塑板展开面积远大于钢结构焊接面积。柏林豪庭服务部承认铝塑板展开面积远大于钢结构焊接面积。
4、协议关于“1、钢结构焊接、2、干挂美岩板”约定中的“轻工”,双方解释应为“清工”,即人工费。
(三)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
1、协议中钢结构焊接面积590平方米以及干挂美岩板640平方米的计算方法。王言超称,钢结构焊接是正面加两个侧面的面积590平方米,是按照图纸准确计算的面积。干挂美岩板是灯箱的正面加左右两个侧面以及上面横侧面的面积,按图纸共计640平方米。柏林豪庭服务部称,钢结构焊接是正面面积,不包括侧面面积,大约是590平方米。干挂美岩板是正面加上、下、左、右四个侧面的面积,报价表是640平方米。
2、实际工程量。王言超称:柏林豪庭服务部实际施工面积,钢结构焊接的面积是460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计算;铝塑板的面积是87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25元计算。后王言超同意铝塑板面积按900平方米计算。柏林豪庭服务部称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钢结构焊接、铝塑板的实际面积均为900平方米。后又称铝塑板的实际面积为1100多平方米,一审法院认定为900平方米。
本院认为,柏林豪庭服务部与王言超2017年11月13日签订的装修协议,约定钢结构焊接与干挂美岩板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故本案应首先确定该两项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在李能海诉柏林豪庭服务部要求支付装修款47000元的(2018)鲁0285民初1678号案中,一、二审法院将钢结构焊接与干挂美岩板(实为铝塑板)合在一起,认定为一个施工面积900平方米,并按每平方米150元计算全部工程款。而本案,双方约定钢结构焊接与干挂美岩板(实为铝塑板)分属两个不同的工程项目,按照不同的面积、单价分别计算工程量和工程款。二审时双方均认可协议约定的干挂美岩板,在施工中变更为铝塑板,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算,铝塑板展开面积远大于钢结构焊接面积。因此,本案应将钢结构焊接与铝塑板各自的工程量及价款分别计算,以确定柏林豪庭服务部主张的工程款总额。本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2018)鲁0285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施工面积,将钢结构焊接与铝塑板施工面积混为一谈,都认定为900平方米,显然是错误的。在将铝塑板展开面积认定为900平方米的情况下,钢结构焊接面积则远低于900平方米。
关于钢结构焊接的工程量及价款。实际施工中,对2017年11月13日装修协议约定的钢结构焊接面积,双方没有另行协议进行变更,也没有签证单记载钢结构焊接面积发生了变化。因此协议约定的钢结构焊接面积590平方米,应认定为柏林豪庭服务部在本案中的实际施工面积。王言超称钢结构焊接面积为460平方米,仅靠二审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柏林豪庭服务部认为钢结构面积为900平方米,与其自述相矛盾,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柏林豪庭服务部施工钢结构焊接的工程款为59000元(即:59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一审法院对此项认定错误,应予改判。
关于干挂美岩板(实为铝塑板)的工程量及价款。一审认定柏林豪庭服务部对干挂美岩板(实为铝塑板)施工面积为900平方米,柏林豪庭服务部没有上诉,二审后期王言超也认可为900平方米,该面积数额本院予以认定。施工过程中,美岩板变更为铝塑板,双方没有对变更后的单价重新约定,一审按照协议约定认定为每平方米125元,二审调查时王言超予以认可,该价格本院予以认定。因此,一审认定柏林豪庭服务部施工干挂美岩板(实为铝塑板)的工程价款为112500元(即:125元/平方米×900平方米)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总之,柏林豪庭服务部实际施工的工程款款为195510元[即:59000元+112500元+(59000元+112500元)×(8%+6%)],减去王言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67517.6元,王言超还应支付柏林豪庭服务部27992.4元(即:195510元-167517.6元)。
综上所述,王言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部分错误,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
二、王言超支付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工程款2799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莱西市柏林豪庭房屋装饰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共计2768元。由王言超负担1223元,由柏林豪庭服务部负担15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王昌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记员    王  晶
书记员    于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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