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旺与高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127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11270号
原告:袁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北海润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高尚权,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袁旺与被告高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尚权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10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6000元,共计10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高尚权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银行转款明细及微信转款记录、电话录音,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4月8日,袁旺向高尚权通过银行转款100000元。4月13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高尚权6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袁旺向高尚索要借款,高尚权对欠款事实认可,但表示没有能力还款。
袁旺因本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1070元。
本院认为,袁旺与高尚权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尚权应将所欠借款立即偿还袁旺。袁旺因本案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的保全费应由高尚权负担。高尚权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尚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袁旺借款10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高尚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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