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65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65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美侠,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6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王美侠在其租住的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锦江之星”酒店X房间内,先后3次容留庞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王美侠被抓获。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美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美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美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美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林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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