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9-11-14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特182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182号
申请人:李长德,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李长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长德称,其系李泽云之父。李泽云随“辽大花渔运15080”轮出海作业,该轮于2019年5月7日在山东海域沉没,造成包括李泽云在内的七名船员落水失踪,经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证实已无生还可能,申请宣告李泽云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泽云,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于屯,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长德之子。2019年5月7日,李泽云随“辽大花渔运15080”轮出海作业,在从山东威海驶往辽宁大连途中失去联系,经山东海事局证实该轮沉没,造成包括李泽云在内的七名船员落水失踪,经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证实李泽云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李长德申请宣告李泽云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泽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泽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泽云随船出海作业期间,所在船舶沉没,经多方搜救无果,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证明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李泽云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泽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牛萌书记员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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