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1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102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102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男,1961年7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刑检刑诉〔2019〕38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胶轮压路机行至即墨区路下坡路段时,将指挥大型拖车的被害人宋某和拖车驾驶员周某撞倒,致宋发军当场死亡、周某轻伤一级。案发当日,张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到案。同年12月4日,张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具结悔过。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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