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11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刑初111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刑初111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沂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19〕559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2月6日23时许,驾驶三轮车到即墨区高某居住处,以破门等手段,盗窃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海信电视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煤气罐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 69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并退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盗窃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浩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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