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军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2014年3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军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军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谢军舰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公寓4802房间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并获好处费500元。
2019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谢军舰在青岛市市南区某公寓山东路门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6克。
后被告人谢军舰被查获到案,公安机关从其处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称重为0.2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军舰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军舰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交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转账记录截图,提取笔录,前科材料,现场示意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证言,被告人谢军舰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计量仪器检定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军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军舰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军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谢军舰处查获的毒品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军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魁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