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7361号
原告:杨奇,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维展(又名杨为展),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杨奇与被告杨维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被告杨维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即集建(91)字第48610号]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奇系被告杨维展与前妻顾盼英之子。2009年,被告与顾盼英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家中房屋四间待原告达到法定年龄,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已经成年,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维展辩称,涉案房屋是我与顾盼英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在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范围。我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处分应当看做是对于杨奇的赠与,因情况发生变化,我要求撤销赠与,不同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即集建(91)字第48610号,使用权人为“杨为展”。原告杨奇系被告杨维展与前妻顾盼英之子。2009年2月23日,两人协议离婚,在财产处理中约定“家中房屋四间由杨维展居住,等儿子杨奇达到法定年龄,房屋归儿子杨奇所有(在此期间杨维展不准卖房子)”。现原告杨奇已经成年,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被告杨维展要求撤销赠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据,且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所形成的意见对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关系,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可随意撤销。被告杨维展与顾盼英约定涉案房屋在原告杨奇达到法定年龄后归杨奇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应依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维展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即集建(91)字第48610号]归原告杨奇所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杨维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