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瑛训与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由财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8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1916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1916号
原告王瑛训,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告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城后村。
法定代表人由道亮,经理。
被告由财传,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先、邵林超,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进传,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由道亮,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王瑛训与被告由财传、由进传、由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瑛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王瑛训与被告由财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公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由道亮、由进传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瑛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款8123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鞋料,用于经营青岛金富王皮鞋厂。2014年12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款101235元,2015年1月12日被告付款20000元,尚欠81235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由财传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由财传和原告不存在业务往来。
被告由进传、由道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瑛训与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金富王公司从原告处购买鞋料。被告由进传原是被告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截止2014年12月26日,被告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鞋料款101235元。2014年12月27日,被告由进传代表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出具欠条。2015年1月12日,被告由进传代表金富王公司付款20000元。庭审中,被告由财传提交青岛华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报告显示被告由财传、由道亮各向金富王公司出资2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由进传系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履行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青岛金富王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被告由财传、由道亮承担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瑛训对被告由财传、由进传、由道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1元由原告王瑛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林
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
人民陪审员  孙心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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