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特40号
申请人:王佳,男,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纪磊,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关历兵,女,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王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关历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关历兵,女,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系申请人王佳妻子。
申请人王佳称,被申请人在游泳时长时间溺水导致脑部缺氧后严重受损,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关历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佳为被申请人关历兵的监护人。
经审查,经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对关历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0月29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作出京安精鉴[2019]364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关历兵鉴定检查中反应迟钝,计算机、记忆力、一般常识水平低下,理解力、语言表达能力差,不能进行有效交流,情感反应平淡,无自知力。受疾病影响,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关历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佳为被申请人关历兵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翠玮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