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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方文亮,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住青岛市城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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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方文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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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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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 萍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宁广志 书 记 员 仇玉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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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方文亮酒后驾驶闽E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中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阳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在方文亮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5mg/100ml。后被告人方文亮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方文亮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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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的意见 |
被告人方文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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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查明事实 |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方文亮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该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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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文亮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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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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