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11-05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0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平,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耿超美,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平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可华张秀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平及其辩护人耿超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平、徐某(另案处理)预谋介绍卖淫,后由徐某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并安排卖淫小姐到嫖客指定地点或者嫖客到卖淫小姐住处进行性服务,事成后由贾平负责通过微信收款收取徐某与卖淫小姐或者代理商议的嫖资分成。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贾平及徐某采用上述方法先后介绍卖淫女将某某、孙某某、徐某向嫖客尹某、缪某某等人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5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平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贾平的户籍证明、银行查询清单、扣押清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安某、尹某、将某某、缪某某、孙某某、徐某、王某某、徐某、贾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贾平及同案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贾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贾平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少,其亲属同意退赃并愿缴纳罚金;贾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动加入犯罪活动,情节轻微;其丈夫徐某已经被部队监控,其子女年幼,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平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贾平获利较少,其亲属同意退赃并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依法追缴。
三、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贾平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二部,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厉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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